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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30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杨桂林与王波、安徽同达钢结构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林,王波,安徽同达钢结构有限公司,王胜松,丁红,计恩勇,于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3050号原告:杨桂林,女,1966年7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杨磊,安徽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和久,安徽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波,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安徽同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庐江县同大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王波。被告:王胜松,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丁红,女,1968年9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计恩勇,男,1964年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于珉,女,1964年5月15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桂林与被告王波、安徽同达钢结构有限公司、王胜松、丁红、计恩勇、于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桂林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计恩勇的价值1345500元的财产,并以其名下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桂林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计恩勇银行存款13455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它财产;二、查封杨桂林名下位于政务区丽景城X幢XXX室(产权证号:XXXXXX号)房产一套、位于蒙城北路XXXX号华孚商业广场商XXXX室(产权证号:XXXXXX号)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秦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