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兰培华与安福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培华,安福县人民政府,李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安行初字第9号原告兰培华,农民。委托代理人周泗清,安福县铁井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玉连。被告安福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福县平都镇北华山大道。法定代表人李发芽,县长。委托代理人陈亲亮,江西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长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培华不服被告安福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李长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一案中,原告兰培华以查清第三人李长生的农��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未登记其责任田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第三人李长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实未登记原告责任田,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培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兰培华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曾阳春审 判 员 方华明人民陪审员 管淑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露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