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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邓艳云与谢登丰、潘红英、黄友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艳云,谢登丰,潘红英,黄友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执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邓艳云,女,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洪江市。被执行人谢登丰,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洪江市。被执行人潘红英,女,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洪江市。被执行人黄友铁,男,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洪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洪民二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谢登丰、潘红英、黄友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登丰、潘红英、黄友铁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邓艳红与被执行人谢登丰、潘红英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洪民二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易江山审 判 员  黄国庆审 判 员  易孟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