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薄纯叶与胡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薄纯叶,胡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薄纯叶,女,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胡海军,男,汉族,现住河口区。薄纯叶与胡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河民初字第11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胡海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海军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胡海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6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海军在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德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志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