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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薄纯叶与胡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薄纯叶,胡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薄纯叶,女,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胡海军,男,汉族,现住河口区。薄纯叶与胡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河民初字第11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胡海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海军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胡海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6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海军在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德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志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