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4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董梦飞、刘佳铭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梦飞,刘佳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460-1号被执行人董梦飞。被执行人刘佳铭。本院在执行董梦飞、刘佳铭罚金一案,查明被执行董梦飞、刘佳铭无财产可供执行。罚金执行的标的10000.00元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5)高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淑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