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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4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董梦飞、刘佳铭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梦飞,刘佳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460-1号被执行人董梦飞。被执行人刘佳铭。本院在执行董梦飞、刘佳铭罚金一案,查明被执行董梦飞、刘佳铭无财产可供执行。罚金执行的标的10000.00元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5)高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淑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