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执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潘亚珍与被执行人唐玉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亚珍,唐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394号申请人潘亚珍,女,1948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唐玉芬,女,1958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松原市宁江区。申请人潘亚珍与被执行人唐玉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宁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内容为被告唐玉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潘亚珍赔偿款6274.85元。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承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潘亚珍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中,经本院查找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英伟审判员 刘忠杰审判员 张京孝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吉 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