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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新民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唐某与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许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新民初字第1263号原告:唐某。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某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俞雪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丽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