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新民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唐某与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许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新民初字第1263号原告:唐某。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某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俞雪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丽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