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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铁商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中视荧影(北京)广告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杨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雨铁商初字第45号原告中视荧影(北京)广告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共青团路二村19幢608室。法定代表人王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梅、吴海娇,江苏蔚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省杨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宝塔工业园西区。法定代表人杨全友,总经理。原告中视荧影(北京)广告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视荧影南京分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杨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杨云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视荧影南京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梅、吴海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视荧影南京分公司诉称,2013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广告代理发布合同,约定原告代理被告在中央电视台七套《农广天地》栏目发布广告,广告代理费用136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代理发布义务,被告雨露公司未能及时付款,至今尚欠广告款26万元。双方合同约定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20%,即27.2万元。原告多次催要广告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广告款26万元及违约金27.2万元,合计53.2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杨云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6日,原告中视荧影南京分公司与被告杨云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发布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杨云公司委托原告中视荧影南京分公司负责广告制作播出事宜;播出长度为每次15秒,播出周期为半年;播出频道及节目选择为CCTV-7《农广天地》栏目,栏目播出时间为首播:周一至周五、周日19:00-19:30,复播:周一至周六24:12-24:42;播出标准为中央电视台现行播出技审标准,广告制作播出费用136万元;付款方式为:广告播出后每个月底付当月广告费,全款共分6次付清,前5次每次汇款22.6万元,第6次将尾款付清,款到后开央视播出证明;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原告中视荧影南京分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广告播出长度、栏目播出时间及次数播出被告杨云公司广告,被告杨云公司则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广告制作播出费用。如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本合同总标的的20%)及差旅费用和律师费用。原告中视荧影南京分公司、被告杨云公司在合同上加盖了印章。2014年2月28日,原告中视荧影南京分公司通过邮寄方式出具播出通知,通知被告杨云公司广告片将于同年3月2日起在中央电视台七套《农广天地》栏目播出,该通知于同年3月1日经被告杨云公司签收。2014年3月2日起至同年9月2日止,原告中视荧影南京分公司已代理被告杨云公司在中央电视台CC**-7《农广天地》栏目发布广告317次,已播满六个月广告。被告杨云公司陆续支付广告费共计110万元,尚欠原告中视荧影南京分公司广告费26万元。以上事实,有广告代理发布合同、播出通知及快递物流单、广告代理证、营业执照、监播报告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予以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中视荧影南京分公司与被告杨云公司签订的广告代理发布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拘束力。原告中视荧影南京分公司已经履行了广告制作播出义务,被告杨云公司未能按约支付报酬,应承担本案违约责任。原告中视荧影南京分公司要求被告杨云公司支付剩余广告费26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中视荧影南京分公司要求被告杨云公司支付违约金27.2万元,本院认为被告杨云公司虽有违约情形,但已经实际支付了110万元的广告费,履行了主要的付款义务,故本院酌定被告杨云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5.2万元为宜。被告杨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省杨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视荧影(北京)广告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广告费26万元并承担违约金5.2万元,合计31.2万元;二、驳回原告中视荧影(北京)广告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对被告江西省杨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用9120元,减半收取4560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合计8080元,由江西省杨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120元。(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76)。代理审判员  陈昊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包蓓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