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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饶贵生与郭康必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饶贵生,郭康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保字第12号申请人饶贵生,农民。委托代理人黄明脱,靖西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郭康必,农民。申请人饶贵生与被申请人郭康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郭康必车牌号为桂L×××××号的小型轿车,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死封)被申请人郭康必名下车牌号为桂L×××××号的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彩云审判员  伍振康审判员  黄 耀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艳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