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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0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牛崇举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支公司、王英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支公司,王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1102号原告牛某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支公司负责人刘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支公司、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崇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6元原告牛某某已交纳,撤诉后应退343元,下余343元由原告牛某某承担。审判员  高爱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贾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