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63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成都金鹰家私制造有限公司与彭涛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金鹰家私制造有限公司,彭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6356号原告成都金鹰家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法定代表人张元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玉萍,公司员工。被告彭涛,男,汉族,1997年8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新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金鹰家私制造有限公司诉告成都彭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金鹰家私制造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成都金鹰家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易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夏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