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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44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冉冉与何佳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冉冉,何佳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4469号原告王冉冉,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被告何佳庚,男,1988年12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冉冉诉被告何佳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冉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冉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王冉冉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段连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俊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