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44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冉冉与何佳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冉冉,何佳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4469号原告王冉冉,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被告何佳庚,男,1988年12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冉冉诉被告何佳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冉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冉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王冉冉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段连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俊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