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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商初字第24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王守增、王风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王守增,王风岭,王守先,王月芹,王守成,周春仙,王广均,辛焕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商初字第247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北环路*号。负责人:郑磊,行长。被告:王守增,男,195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王风岭,女,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王守先,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王月芹,女,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王守成,男,196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周春仙,女,196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王广均,男,1983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辛焕霞,女,1983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被告王守增、王风岭、王守先、王月芹、王守成、周春仙、王广均、辛焕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以主借款人王守增下落不明,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待主借款人王守增出现后,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洪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布乃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