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范保超与山东菏建集团有限公司、郭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保超,山东菏建集团乘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郭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46号原告:范保超,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封杰,单县天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菏建集团乘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单辰,董事长。被告:郭伟,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2925197712035353。委托代理人:张军,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保超与山东菏建集团乘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郭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保超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保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范保超负担。审 判 长 吴思亮人民陪审员 朱媛媛人民陪审员 张世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