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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范保超与山东菏建集团有限公司、郭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保超,山东菏建集团乘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郭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46号原告:范保超,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封杰,单县天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菏建集团乘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单辰,董事长。被告:郭伟,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2925197712035353。委托代理人:张军,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保超与山东菏建集团乘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郭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保超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保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范保超负担。审 判 长  吴思亮人民陪审员  朱媛媛人民陪审员  张世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