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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8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上海雅明女子美容院诉杨���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雅明,杨小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8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雅明女子美容院。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小红。上诉人上海雅明女子美容院(以下简称雅明美容院)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1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2年12月,雅明美容院向杨小红出具承诺书���“上海雅明女子美容院兼美胸机构,向客户杨小红承诺提升5-6公分,从肩颊骨量到乳头,现在尺寸为29公分,共规划15个课程。每3个课程提升1公分。杨小红需配合每周4次到5次(假期除外)在这期间不能急速减肥、不能流产、不能抽烟、不能喝酒,需配合良好的生活习惯,若由于客户自身原因而导致美胸效果不佳或美胸失败由客户自己全权负责。杨小红于2013年1月10日到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检查现右侧结节为11*7mm,左侧为7mm,边界清。徐汇店的美胸项目要帮助客户增生缓解,不能恶化,客户需忌口,少吃辛辣食物,少吃咸的食物,心态需平和,内分泌必需平衡。若客户由于自身原因导致增生恶化,由客户自己全权负责。若效果失败杨小红有权向上海雅明女子美容院要求免费做到提升5公分或退还未完成效果的费用。注:1、原胸尺寸右侧29公分,左侧29公分,上围84cm(15个课程后上围不能低于82厘米),中围95cm(15个课程后中围不能低于93厘米)。”2012年12月18日,杨小红向雅明美容院支付服务费7万元。2013年1月2日至2014年6月20日期间,杨小红在雅明美容院接受美胸服务。在上述期间,2013年9月13日,双方当事人经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达成消费争议调解协议书,协议结果为:“1、双方继续履行2012年12月签订的承诺书,承诺经过15个课程后经营者将消费者双侧乳房在原测量为29公分的基础上各提升5公分;2、2013年9月13日经市消保委调解,双方认可现双侧乳房为26.5公分;3、如15个课程后无法达到承诺书所约定的提升高度,公司将对未达完成的部分进行退款。(退款计算方式:总金额÷5公分*未达到的公分数);4、经营者补偿消费者两个月巩固疗程。5、双方对此无任何争议。”2013年2月4日、2014年1月24日,杨小红在雅明美容院各消费4,800元,合计9,600元。杨小红均通过银行信用卡划款支付。2014年9月10日,杨小红为与雅明美容院服务合同纠纷,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杨小红诉称,根据2013年9月13日调解协议的约定,雅明美容院承诺在本人双侧乳房测量为29公分的基础上提升5公分,但经过15个课程后,双侧乳房测量为27公分,仅提升了2公分,未达到雅明美容院承诺的效果,故要求退还服务费42,000元。在该次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杨小红目前胸部尺寸为27公分,未能达到约定提升高度。2014年12月1日,原审法院作出(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8554号民事判决认为,双方于2013年9月13日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赔偿责任、履约时间,雅明美容院理应按协议约定承担未完成部分的赔偿责任。然而此后杨小红直至2014年1月24日再进店接受服务,此期间,雅明美容院未主动通知杨小红到店,杨��红亦未积极主动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在协议履行中存在一定瑕疵,对于美胸未达到约定的后果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审法院酌定雅明美容院按退款约定赔偿60%的份额,遂判决雅明美容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杨小红服务费25,200元。杨小红对此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46号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2月,杨小红以雅明美容院向其销售的四瓶美胸产品系三无产品、非进口产品、无效果且雅明美容院构成欺诈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要求雅明美容院返还价款9,600元,并按产品的三倍价款赔偿28,800元。原审认为,关于争议焦点1、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杨小红主张与雅明美容院形成系争产品的买卖合同关系,应对此提供证据证明。杨小红为此提供了自己的银行信用卡对账单,证明除了7万元服务费外,杨小红还分别于2013年2月4日、2014年1月24日在雅明美容院各消费4,800元,合计9,600元。杨小红提供瓶装产品实物以及事后与雅明美容院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则表明,雅明美容院在为客户提供服务的同时,确实存在向客户销售相关产品的行为。而雅明美容院对收取的9,600元费用解释为用于服务过程中的消耗品,显然于法于理均不合,故不予采信。综合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和举证情况,杨小红的主张有相应证据证明,予以采纳,并据此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系争产品的买卖合同关系。关于争议焦点2、杨小红要求退款赔偿是否有事实、合同和法律依据。杨小红主张,雅明美容院在销售系争产品时宣称进口产品,实物产品无中文标识、使用说明、成分名称、含量,无生产厂家和厂址等外包装材料,且本人使用后并无雅明美容院所宣称的效果,雅��美容院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但根据在案经过质证、认证的证据,应认为,雅明美容院已提供了系争产品的完整外包装材料,具有中文标识和使用说明书,包含有生产厂家厂名地址、产品品名、主要成分等信息。杨小红表示收到产品时无任何外包装材料,但作为一般消费者,花费每瓶2,400元的价款,却接受无任何外包装材料的产品,更何况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已然出现纠纷,并由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进行了调解,杨小红的该行为显然不符合一般消费者的判断常识,故不予采纳。从雅明美容院提供的使用说明书的“使用方法”部分载明:“在美胸过程中,取适量本品涂抹于胸部,用专业手法轻拍至产品吸收。”由此可见,该产品明显是杨小红在雅明美容院接受美胸服务过程中使用的,须用“专业手法”操作,而雅明美容院对此应明知,而仍将此产品销售给杨小红,让其自行使用,必然会影响产品效果,从而使杨小红无法达到购买该产品的目的。雅明美容院的该行为已属违约,并影响合同目的实现,雅明美容院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杨小红支出价款即为其受到的经济损失,雅明美容院应予赔偿。至于杨小红主张受欺诈,欺诈是一个故意行为,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过程。从雅明美容院提供的产品完整外包装材料可见,系争产品的功效、主要成分和使用方法均已明确载明,杨小红另主张雅明美容院宣称产品为进口,亦无证据证明。雅明美容院虽未明确将使用方法等注意事项告知,但亦无证据显示雅明美容院存在故意隐瞒或告知虚假情况以诱使杨小红作出购买的行为,故杨小红主张存在欺诈,从而要求三倍于价款的赔偿,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于2015年5月8日作出判决:一、上海雅明女子美容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小红9,600元;二、驳回杨小红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计380元,由杨小红和上海雅明女子美容院各半负担。雅明美容院不服原判,上诉至本院,其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杨小红的原审诉讼请求。雅明美容院上诉称,杨小红支付9,600元不是购买系争美胸产品,而是购买消毒用品、一次性床单等,且系争美胸产品只限于在美容店内使用。系争美胸产品不存在功效之说,只是起到辅助、缓解的作用,说明书上表示需要专业手法,但雅明美容院认为此只是指养生手法,与专业与否无关。杨小红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在第一次购买没有效果的情况下,又第二次购买系争产品,其应当作出合理解释。雅明美容院没有对杨小红进行口头承诺,也不存在销售欺诈。被上诉人杨小红辩称,其在雅明美容院做美胸课程,因雅明美容院的推销,故杨小红购买了两瓶系争产品,以方便杨小红在家里使用,达到巩固的效果。杨小红用完两瓶后,虽有点疑惑,但在雅明美容院的推荐后,又购买了两瓶。但实际使用后,发现胸部没有提升,在之前的诉讼中雅明美容院也明确没有达到预期效果。雅明美容院销售系争美胸产品时,没有提供外包装,只是在诉讼的时候才拿出来。如果其没有推荐产品的功效,杨小红不会去购买。消毒用品之类的产品是不另外收费的,故与9,600元无关。杨小红不同意���明美容院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认为,杨小红向雅明美容院支付服务费7万元进行美胸课程的情况下,雅明美容院称杨小红另行支付9,600元用于美胸过程的消毒用品、一次性床单等,杨小红予以否认,雅明美容院所述既无证据证明也不符合常理,故杨小红支付的9,600元系购买本案系争的美胸产品。雅明美容院称系争美胸产品仅限于店内美胸服务中使用,显然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雅明美容院将系争美胸产品销售与杨小红,但杨小红其本人无法按照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用专业手法”进行操作,雅明美容院在明知的情况下销售给杨小红,产品效果无法得到有效实现。原审法院据以雅明美容院的行为构成违约,并判决雅明美容院向杨小红返还价款,无明显不当。雅明美容院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所作判决,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上海雅明女子美容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单 珏审 判 员  岑佳欣代理审判员  潘春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