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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卢运波、瞿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运波,瞿海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041号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山办事处××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王文涛。被告卢运波。被告瞿海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卢运波、瞿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诗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