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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郑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吴丹丹诉被告王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丹丹,王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郑民初字第242号原告吴丹丹,女,1980年8月5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被告王海波,男,37岁,汉族,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丹丹诉被告王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丹丹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丹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丹丹撤诉。审 判 员 :田志军代理审判员 :刘丽杰人民陪审员 :于永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 聂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