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白有齐与吕明忠、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新乡供电公司、新乡市牧野区王村镇寺庄顶村民委员会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有齐,吕明忠,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新乡供电公司,新乡市牧野区王村镇寺庄顶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白有齐。被执行人吕明忠。被执行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新乡供电公司。负责人郭爱民,总经理。被执行人新乡市牧野区王村镇寺庄顶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连森,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白有齐诉吕明忠、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新乡供电公司、新乡市牧野区王村镇寺庄顶村民委员会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吕明忠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另二被执行人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种同刚执行员 :郝建新执行员 : 李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新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