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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初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左某某与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某,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1345号原告左某某,女,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被告单某某,男,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原告左某某诉被告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庭前调解过程中,原告左某某以被告对自己的过错已有所认识并能写下保证,为了家庭及孩子为由,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左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夏宏烨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买艳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