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初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武桂萍、武万忠等与武万庆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桂萍,武万忠,武桂琴,武桂彬,武万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1189号原告武桂萍。原告武万忠。原告武桂琴。原告武桂彬。被告武万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桂萍、武万忠、武桂琴、武桂彬与被告武万庆土地承包承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武桂萍等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武桂萍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桂萍、武万忠、武桂琴、武桂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1元,减半收取1105元,由原告武桂萍等负担。审判员 任春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爱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