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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二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乔月霞与陈新军、王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月霞,陈新军,王文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455号原告乔月霞。委托代理人任树丛,东营市东营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新军。被告王文霞。原告乔月霞诉被告陈新军、王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乔月霞于2015年9月14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柯浔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月霞委托代理人任树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新军、王文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乔月霞诉称,被告陈新军于2015年2月14日、5月21日,分两次向原告借款570000元。借期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偿还450000元后,余款拒不偿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0000元、利息544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陈新军、王文霞未答辩。原告为证实自己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借款合同2份、拟证明被告分别于2015年2月14日、2015年5月21日,共计向原告借款57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均为一个月,如不按时还款需按借款本金数额的2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证据二,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明细复印件8份、招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分10次向被告汇款550000元。被告陈新军、王文霞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形式要件,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证明的事实及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被告陈新军于2015年2月14日向原告乔月霞借款20000元,约定于2015年3月13日偿还;于2015年5月21日向原告借款550000元,约定于2015年6月20日偿还。两笔借款利息均约定为月息3%。借款到期后,被告陈新军偿还原告450000元,余款至今未还。另查明,被告陈新军、王文霞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新军向原告乔月霞借款570000元,原告与被告之间借款事实清楚,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双方已约定还款时间,被告未按照约定期限还款,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5440元的诉讼请求,不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利息限额,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新军、王文霞系夫妻关系,其未提交该借款非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新军、王文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新军、王文霞偿还原告乔月霞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54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9元,减半收取1404元,保全费1120元,由被告陈新军、王文霞负担。原告已预交上述费用,被告陈新军、王文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404元和保全费112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乔月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柯浔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 珊附本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