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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民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雷才权与李尚鹤、雷才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尚鹤,雷才权,黄石市城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民初字第00022号被告李尚鹤。委托代理人程先明,黄石市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雷才权。被告黄石市城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11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7841059-2。法定代表人张诚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橹,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89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8092300-8。代表人夏祖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蔚,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尚鹤与被告雷才权、黄石市城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尚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尚鹤负担。审 判 长  林 峰人民陪审员  傅靖宏人民陪审员  杨逸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邓志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