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执字第0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绩溪县利莉服装加工点与歙县海鼎制衣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绩溪县利莉服装加工点,歙县海鼎制衣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歙执字第000338号申请人绩溪县利莉服装加工点,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经营者胡利莲,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绩溪县。被执行人歙县海鼎制衣厂,住所地安徽省歙县。经营者章义鹏,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歙县人民法院(2015)歙民一初字第00704号民亊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歙县海鼎制衣厂作了还款计划,双方达成每月归还4000元,一年还清欠款的协议。经申请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歙县人民法院(2015)歙民一初字第007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家骥审 判 员 曹 玲代理审判员 汪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胡发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