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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民初字第0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承斌与江阴市富民担保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斌,江阴市富民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1232号原告承斌。被告江阴市富民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118号16楼D座。法定代表人徐林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承斌诉被告江阴市富民担保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承斌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承斌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承斌已预交),由原告承斌负担。审判员  曹鸣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凌忆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