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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肖艳梅与深圳市梦想家园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艳梅,深圳市梦想家园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318号原告肖艳梅,女,汉族。被告深圳市梦想家园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南景苑30J,组织机构代码:599067761。法定代表人蔡志勇。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艳梅诉被告深圳市梦想家园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13日裁定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5年8月28日通知原告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肖艳梅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 艳人民陪审员  丘杰民人民陪审员  杨秀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金明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