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执字第0087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夏红梅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夏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庐执字第00875-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马明宇,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夏红梅,女,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夏红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27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委托拍卖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夏红梅名下的坐落于合肥市庐阳区合瓦路的某处房产。该房产经两次降价,三次拍卖,2015年9月24日吴某(身份证号码××以30万元竞买成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夏红梅名下的坐落于合肥市庐阳区合瓦路的某处房产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吴某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吴某(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季汝成审判员 何晓燕审判员 程徐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