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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初字第2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2412号原告李某甲,男,汉族。被告李某乙,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甲减半负担150元。审判员 郑 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晓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