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2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2412号原告李某甲,男,汉族。被告李某乙,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甲减半负担150元。审判员 郑 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晓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