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龙溪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吴浚哲与周景松、龙游县灵山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浚哲,周景松,龙游县灵山小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溪民初字第83号原告:吴浚哲,学生。法定代理人:吴民华,农民。法定代理人:罗春,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波,浙江省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景松,农民。被告:龙游县灵山小学。法定代表人:吴正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决荣,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浚哲诉被告周景松、龙游县灵山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吴浚哲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景松、龙游县灵山小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浚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浚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4元,减半收取962元,由原告吴浚哲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建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陈秋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