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大执字第0026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安徽谊波物资有限公司与夏桥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谊波物资有限公司,夏桥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大执字第00267-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谊波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夏桥升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我院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夏桥升在中国建设银行凤阳支行开户号********************存款(储蓄)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邹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程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