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茄执字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李洪亮与七台河市恒达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亮,七台河市恒达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茄执字193号申请执行人:李洪亮,男,汉族,xxx年6月4日出生,农民工,现住xxx。被执行人:七台河市恒达煤矿,住所:xxx。法定代表人:梁文勇,职务,矿长。本院在执行李洪亮与七台河市恒达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七劳人仲字(2015)第87号仲裁裁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152480.14元,经查,被执行人七台河市恒达煤矿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七台河市恒达煤矿无财产可供执行,该煤矿是全省关闭煤矿,国家对该煤矿设有关闭补偿款,执行中已向茄子河区煤炭局查封恒达煤矿关闭补偿款,待关闭补偿到位一次性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七劳人仲字(2015)第87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廷珩执行员  姜勤义执行员  张广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钟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