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三初字第25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贾颖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贾颖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三初字第2524号原告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乐园道2号乐园大厦4层,组织机构代码73034022-6。委托代理人张磊,该公司职员。被告贾颖。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贾颖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498元,减半收取249元,由原告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常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闫炳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