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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执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郑绍清收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建斌,郑绍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1261号申请执行人俞建斌,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郑绍清,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漳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系漳平市教师,有固定工资收入,其工资收入已被我院以(2014)漳执行字第1194号、(2015)漳执字第825号执行裁定书另案裁定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郑绍清全部工资收入(除每月留取人民币800.00元作为其生活费外),直至扣满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二、该裁定书执行时间为在本院(2014)漳执行字第1194号、(2015)漳执字第82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内容履行完毕后顺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巧红(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