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阜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董进美与冯瑞宏、李志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进美,冯瑞宏,李志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402号原告:董进美,居民。委托代理人:候新伟,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瑞宏,居民。被告:李志军,居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育才街170号中悦大厦20层。主要负责人:邓坦克,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进美诉被告冯瑞宏、李志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进美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进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进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董进美负担。审判长  张玉明审判员  刘兴国审判员  张彩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