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34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费子欧、朱新友与王文军、倪君洁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3488号原告费子欧,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朱新友,男,196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王文军,女,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倪君洁,女,1992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费子欧、原告朱新友诉被告王文军、被告倪君洁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费子欧、原告朱新友不预缴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扬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袁甄乙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