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16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延边天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宇、田玉丹、张云财、吕其学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天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云财,张宇,田玉丹,吕其学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676号原告:延边天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园坊胡同12-20号。法定代表人:张功明,该公司经理。被告:张云财,男,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张宇,男,汉族,无职业。被告:张宇,男,汉族,无职业。被告:田玉丹,女,朝鲜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张宇,男,汉族,无职业。第三人:吕其学,男,汉族,无职业。原告延边天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宇、田玉丹、张云财第三人吕其学之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延边天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105年10月8日,以停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边天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天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1530元,由原告延边天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威审 判 员 崔 麟人民陪审员 王树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付红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