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初字第37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蔡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373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男,1970年10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29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故意伤害事实2015年5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蔡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跃东路XXX号一无名棋牌室内,因琐事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被害人蒋某某划伤。经鉴定,被害人蒋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头皮(左顶)裂创等,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蔡某在现场等候处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二)容留他人吸毒事实1、2014年11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蔡某在其租住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华星村毛家宅XXX-XXX号XXX室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某甲、冉某吸食毒品。2、2014年11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蔡某在其租住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华星村毛家宅XXX-XXX号XXX室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某甲、冉某吸食毒品。2014年12月2日,被告人蔡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陆某某、凌某某、钱某、孟某某、张某甲、冉某、程某某的证言笔录及相关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上海法衡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业务档案卡片详细信息、劳动教养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和被告人蔡某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因琐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蔡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两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两罪并罚。被告人蔡某故意伤害犯罪、容留他人吸毒犯罪均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缴纳。本院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3日起至2016年9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俊代理审判员 蒋 华人民陪审员 陆燕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琴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