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执民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聪明、王玉秋与游奕林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聪明,王玉秋,游奕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玉执民字第1678号申请执行人林聪明。申请执行人王玉秋。被执行人游奕林。申请执行人林聪明、王玉秋与被执行人游奕林追偿权纠纷一案,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2013)浙台商终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偿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097967.03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游奕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支付执行款人民币4097967.03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43379元,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在玉环县房地产管理处查询,查无被执行人房产所有权登记记录,因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为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西路445弄1号1004室,故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发函委托其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至今没有收到调查结果的函复材料;通过省高院点对点系统查询,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登记记录。现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6月25日,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能否最终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与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法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玉执民字第167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姚文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成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