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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奇民一初字第14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徐凤与谢岩纪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凤,谢岩纪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一初字第1449号原告:徐凤,女,汉族,生于1952年8月5日,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被告:谢岩纪香,女,汉族,生于2002年8月22日,现住奇台县。法定代理人:谢倩,女,汉族,生于1974年2月3日,现住奇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凤与被告谢岩纪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凤于2015年10月8日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凤撤回对被告谢岩纪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凤自行承担。审判员  李小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玉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