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杨达晴与吴顺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1016号原告杨达晴。被告吴顺友。原告杨达晴诉被告吴顺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达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顺友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达晴诉称,被告于1997年2月14日在原告开办的城垣村农村合作基金会借款2500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在1999年6月还款1000元,余款1500元至今未还,经多次催收被告拒绝还款。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在开办城垣村农村合作基金会期间借款1500元。被告吴顺友未作答辩称。经审理查明,1996年12月4日,平坝县城关镇城垣村农村合作基金会经平坝县农业局批准成立,负责人为杨达晴。1997年2月14日,吴顺友向平坝县城关镇城垣村农村合作基金会借款2500元,约定还款时间为1997年5月14日,还款期限届满后,吴顺友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尚欠借款15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当庭陈述、借款凭证、平坝县清理整顿两会一部领导小组办公室证明等。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吴顺友未按双方约定的期限足额偿还原告在开办城垣村农村合作基金会期间的借款,对原告杨达晴要求被告偿还尚欠借款的请求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顺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达晴借款1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吴顺友负担。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不履行,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秦定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增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