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5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朱海与李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海,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545号申请执行人:朱海,男,1969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田家庵区。被执行人:李伟,男,1974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执行朱海与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14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李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伟存款727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福彦审判员 倪红军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 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