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法民初字第03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彭水县分公司与冯缘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彭水县分公司,冯缘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3386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彭水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河堡街江南新城E栋负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9354322-3。代表人罗贵胜,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元建,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彭水县分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冯缘,男,1989年11月9日出生,土家族,居民。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彭水县分公司诉被告冯缘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朱为独任审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彭水县分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彭水县分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彭水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彭水县分公司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彭水县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