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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14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甲、杨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469号原告张某某,男,198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有才。被告杨某甲,女,1988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乙,男,1961年9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甲、杨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口头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新红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军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