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14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甲、杨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469号原告张某某,男,198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有才。被告杨某甲,女,1988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乙,男,1961年9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甲、杨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口头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新红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军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