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执民字第37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海县明升印业有限公司、宁海县如丰塑胶金属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海县明升印业有限公司,宁海县如丰塑胶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宁执民字第3730-1号申请执行人:宁海县明升印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129375-5),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赵溪村。法定代表人:邬慧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海县如丰塑胶金属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604325-9),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水车村(老乡政府内)。法定代表人:陈赞,该公司总经理。宁海县明升印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宁商初字第114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宁海县如丰塑胶金属有限公司在(2015)甬宁执民字第3730号执行通知书指���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海县如丰塑胶金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599.6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德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何 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