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少民终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骆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骆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少民终字第001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骆某。委托代理人成钇桦,江苏中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吴文松,江苏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骆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01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骆某一审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年××月××日生一女孩。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及被告隐瞒了自己的病史等。被告还经常动手殴打原告,家庭暴力现象较为严重。原告为了两个孩子一直忍让,无奈之下于2014年5月12日与被告分居至今。2014年8月原告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未予准许。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解决两个孩子的抚养问题。原审被告刘某一审辩称:原、被告属于自由恋爱,婚姻有感情基础。婚后十多年,双方曾因家事发生过争执,但是对婚姻、感情没有产生影响。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为刘某甲,××××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为刘乙玉。2014年8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现原告以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2014海巡民初字第00445号民事判决书、原被告短信记录、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较好,但婚后因夫妻疏于沟通和交流,致夫妻之间产生矛盾。从双方婚姻的现状看,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不准予原告骆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上诉人骆某不服原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人介绍相识,结婚较为仓促,婚前无任何感情基础,婚后又因被上诉人脾气暴躁经常对上诉人进行殴打,未能培养起夫妻感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已无任何感情。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被上诉人刘某答辩称,上诉人主张双方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被殴打的事实不存在,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恰当。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骆某与被上诉人刘某经人介绍后相识,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相互了解后,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结婚至今已经十余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先后于××××年××月××日和××××年××月××日生育两名子女。应当认定双方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在婚后也建立了相应的夫妻感情。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婚后经常对其打骂的主张无证据证实。双方虽然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于2014年5月份左右开始分居至今,上诉人也曾于2014年8月提起离婚诉讼,但均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上诉人骆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结果恰当,依法应予维持。希望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尊重,相互关怀,加强沟通和交流,增进理解和信任,进一步培养夫妻感情,共同抚育婚生子女,为子女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和谐美好的家庭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上诉人骆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苏 震审 判 员 李叶葳代理审判员 董亚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金双迎附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