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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34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谢翠云与被告史腾、赵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翠云,史腾,赵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3469号原告谢翠云,女,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何明智,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苗朝纲,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腾,男,199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赵玉梅,女,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谢翠云与被告史腾、赵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向二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30日在第三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翠云及其代理人苗朝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史腾、赵玉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翠云诉称,被告史腾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又于2015年3月23日与原告签订了《连带还款计划协议》与《连带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史腾自2015年5月20日开始还款,若出现连续两个月违约,原告有权起诉,被告赵玉梅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被告已连续数月不按期还款。为维护原告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史腾偿还给原告借款300000元及利息;被告赵玉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史腾、赵玉梅没有答辩。根据原告的起诉,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诉请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支持其诉请,原告谢翠云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中国建设银行转款凭条各一份,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014年9月23日,被告史腾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原告将该款通过建设银行转账至史腾银行卡里;2、连带还款计划协议及连带补充协议各一份。证明被告史腾应当自2015年5月20日开始还款,如果连续出现2个月未还款,原告有权提起诉讼;被告赵玉梅为被告史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被告赵玉梅应当为该笔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史腾、赵玉梅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本院可以确定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9月23日,被告史腾向原告谢翠云借款300000元,原告按约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史腾支付了借款。2015年3月23日,二被告与原告签订了《连带还款计划协议》及《连带补充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史腾自2015年5月20日开始还款,若出现连续两个月违约,原告有权提起起诉。被告赵玉梅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诺永林河小区房产一套为该款抵押担保,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现二被告未能按约如期还款。本院认为,原告谢翠云与被告史腾、赵玉梅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被告史腾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及时偿还借款,现被告已构成违约。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史腾偿还借款300000元的请求合法有据,对该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史腾偿还自起诉之日起借款利息的请求,因双方并未对该笔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的利率进行约定,但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合法权益受损,给原告造成逾期利息的损失,故对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规定,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金为300000元,借款利息从2015年9月7日开始计算。被告赵玉梅自愿为被告史腾的借款连带担保,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史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谢翠云借款本金3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9月7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赵玉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共计5020元,由被告史腾、赵玉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宗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邵悦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