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行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白燕与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燕,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初字第603号原告白燕,女,1972年2月20日出生。被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前门西大街109号。法定代表人线联平,主任。委托代理人宋良刚,北京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乐,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工作人员。原告白燕诉被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行政受理行为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诉讼期间,原告白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白燕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白燕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冒智桥人民陪审员 李丹萍人民陪审员 杨 敬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明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