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民三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曾光华与被告胡天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光华,胡天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三初字第69号原告曾光华,男,汉族,1967年12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新邵县雀塘镇柳家桥村**组**号,公民身份证号:4305221967********。被告胡天军,男,汉族,1987年6月25日出生,户籍为湖南省中方县花桥镇洞竹山村青良田*组,现住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中航公寓***号,公民身份证号:4312211987********。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光华诉被告胡天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曾光华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光华承担。审 判 长 谢 娜人民陪审员 朱达和人民陪审员 倪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窦 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