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执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邹义与李双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义,李双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字第00374号申请执行人邹义,男,199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大洼县唐家镇唐家村。被执行人李双喜,男,1958年2月9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兴隆台区翰新花园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义与被执行人李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136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双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明明审判员 陈 忠审判员 张晓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