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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执字第005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丁洪玉、丁建平等与石荣祥借款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洪玉,丁建平,丁建国,丁广珍,丁广娟,石荣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00591-1号申请执行人丁洪玉,居民。申请执行人丁建平,居民。申请执行人丁建国,居民。申请执行人丁广珍,居民。申请执行人丁广娟,居民。被执行人石荣祥,居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2月6日作出的(2015)邳民初字第0280号民事判决书:房昌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本金,自2012年3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元,由房昌亚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无存款;查询其它没有找到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目前被执行人石荣祥被判刑三年六个月,正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石荣祥正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0059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刘 强执行员 汪洪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