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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法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2015)辰法执字第 144号张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欧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法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汉族,辰溪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欧某,男,汉族,辰溪县人,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欧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5年10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欧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某借款100000元,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该协议已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和解协议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邬方平人民陪审员  李永胜人民陪审员  朱定卫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洁 更多数据: